一、美国绿卡资格类别
美国绿卡主要是指永久居民卡,美国绿卡的类别有很多,移民者可通过不同的方式去申请绿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美国绿卡类别,移民者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式去申请绿卡:
1. 通过家庭获得绿卡
下面将详细的为大家介绍各个类别的资格要求及申请方式。
1.1. 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绿卡
如果你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如果你符合某些资格要求,你可以根据你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你就是直系亲属:
美国公民的配偶;
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或者
美国公民的父母(如果美国公民年满 21 岁或以上)。
如何申请
如果你目前在美国并且满足某些其他要求,你可以提交I-485 表格、永久居留登记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无需离开美国即可申请绿卡。这称为“身份调整”。
作为直系亲属,你可以将你的 I-485 表格与 I-130 表格一起(“同时”)提交,代表您提交的外国亲属申请,在 I-130 表格待决期间,或在 I-130 表格之后- 130 已获批准(并保持有效)。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移民签证是无限的,所以签证总是可用的。
1.2. 家庭优先移民绿卡
美国移民法允许某些作为美国公民家庭成员和合法永久居民的非公民基于特定的家庭关系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有资格申请绿卡的其他家庭成员在以下家庭“优先移民”类别中描述:
第一优先(F1)——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21岁及以上);
第二优先(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未婚且未满21岁);
第二优先(F2B)——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21岁及以上);
第三优先(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和
第四优先(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如果美国公民年满21岁)。
如何申请
如果你目前在美国,作为家庭优先移民可以立即获得移民签证,并且你满足某些其他要求,你可以提交 I-485 表格,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以申请不用出国就可以拿到绿卡。如果可以立即获得签证,你可以提交 I-485 表格:
与 I-130 表格一起(“同时”) ,代表您提交的外国人亲属申请;
在 I-130 表格待处理期间;或者
在我们批准您的 I-130 表格后,只要您的 I-130 表格没有被终止或撤销。
1.3. 美国公民未婚夫(妻)的绿卡
美国移民法允许美国公民申请外国未婚夫(妻)获得 K-1 非移民签证前往美国并寻求入境。在被接纳为 K-1 非移民后的 90 天内,外国人必须与代表他或她提交 I-129F 表格,外国未婚夫(妻)申请的美国公民建立真正的婚姻。
在以 K-1 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并在 90 天内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后,外籍配偶即可在美国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获得绿卡)。
如何申请
如果你目前在美国并满足某些其他要求,你可以提交I-485 表格、永久居留登记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以申请绿卡。你必须在以 K-1 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后 90 天内与您的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
当你以 K-1 非移民身份入境后 90 天内与你的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时,你将成为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的移民签证随时可用。
1.4. 美国公民寡妇/鳏夫绿卡
在公民去世时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寡妇或鳏夫可以申请绿卡。 直到 2009 年 10 月 28 日,你必须在已故公民去世时与已故公民结婚至少两年,才能作为公民的遗孀移民。国会取消了这一要求,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生效。
要以公民的遗孀身份移民,你必须证明你与该公民合法结婚,并且你是真诚地缔结婚姻,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移民福利。
如何申请
要获得绿卡,你需要提交I-360 表格、美亚混血人、寡妇(寡妇)或特殊移民的申请,以及表格说明中列出的所有必需文件。如果你的配偶在其去世前提交了 I-130 表格,即外国亲属申请,美国政府将把该申请视为你提交了 I-360。
1.5. VAWA 自我请愿者的绿卡
根据联邦《暴力侵害妇女法》(VAWA),如果你是以下行为的殴打或极端虐待的受害者,你可能有资格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
美国公民配偶或前配偶;
美国公民父母;
美国公民的儿子或女儿;
合法永久居民 (LPR) 配偶或前配偶;或者
LPR 父母。
如何申请
根据 VAWA,你可以在施虐家庭成员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提交美亚混血儿、寡妇(寡妇)或特殊移民的请愿书(I-360 表格)自行请愿。提交 VAWA 自我请愿的人通常被称为 VAWA 自我请愿人。如果你的自我申请获得批准并且你满足其他资格要求,你可能有资格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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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就业获得绿卡
美国移民法为外国人提供了多种通过在美国就业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的途径。
2.1. 就业移民绿卡(优先)
基于就业 (EB) 的“优先移民”类别包括:
第一优先 (EB-1) – 优先工作者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或者
某些跨国经理和高管。
第二优先 (EB-2) – 拥有高级学位或具有特殊能力(包括国家利益豁免请求)的专业人士的外国人。
第三优先 (EB-3) – 技术工人、专业人士或其他工人。
如何申请
如果你目前在美国,作为 EB-1、EB-2 或 EB-3 移民,你可以立即获得移民签证,并且你满足某些其他要求,你可以提交 I-485 表格,申请表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足不出户申请绿卡。这称为“身份调整”。如果可以立即获得签证,你可以提交 I-485 表格:
2.2. 通过医师国家利益豁免 (NIW) 获得绿卡
第二优先就业类别 (EB-2) 允许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和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对于 EB-2,通常需要工作机会和劳工证。如果申请人证明批准 EB-2 申请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则可以免除此要求。
USCIS 可能批准国家利益豁免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医生同意在指定的服务欠缺地区工作一段时间。
你必须同意在临床实践中全职工作。对于大多数医师 NIW 案例,所需的服务期限为 5 年
你必须在初级保健机构工作(例如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普通内科医生、儿科医生、产科医生/妇科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或者是专科医生
你必须在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地区 (HPSA)、心理卫生专业人员领域(MHPSA – 仅适用于精神科医生)、医疗服务不足地区 (MUA) 或退伍军人事务机构或医生短缺地区 (PSA) 的专家服务)
你必须从联邦机构或州卫生部门获得一份声明,该声明了解你作为医生的资格,并声明你的工作符合公共利益(该声明称为证明)
如何申请
要申请绿卡,你需要提交I-485 表格,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
2.3. 投资移民绿卡
美国移民法允许某些以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的非公民成为合法的永久居民(获得绿卡)。一个基于就业 (EB) 的“优先移民”类别包括已经或正在积极投资 1,050,000 美元(或在目标就业领域或基础设施项目中投资 800,000 美元)的非公民,这些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和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职位。这些非公民也被称为“EB-5 投资移民”,因为他们属于以就业为基础的第五优先签证类别。
如何申请
如果你可以立即获得移民签证并且你目前在美国,你可能有资格提交 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从而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申请绿卡。
如果你可以立即获得移民签证,你可以在你的 I-526 表格待审期间或在您的 I-526 表格获得批准后,将 I-485 表格与你的 I-526 表格一起提交。请参阅I-485 表格直接提交地址,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页面,了解有关将申请邮寄到何处的信息。
为确保在你提交 I-485 表格后立即获得移民签证,请参阅签证可用性和优先日期以及状态申请图表调整以及签证公告。
3. 通过特殊身份获得绿卡
另外一种常见的申请绿卡的方便便是通过特殊身份获得绿卡。
3.1. 宗教工作者绿卡(牧师或非牧师)
国会于 1990 年修订了《移民和国籍法》 (INA),为从事宗教职业的牧师和非牧师创造特殊的移民身份。要符合宗教工作者类别的资格,你必须:
① 在提交I-360 表格、美亚混血儿、寡妇(寡妇)或特殊移民申请之前,已经是在美国拥有真正的非营利性宗教组织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至少两年;
② 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的过去两年中一直在连续工作:
作为宗教部长;
以专业或非专业身份从事宗教职业;或者
以专业或非专业身份从事宗教职业;和
③寻求进入美国仅仅是为了担任牧师或从事你雇主教派的宗教职业或职业。
如何申请
要在美国申请绿卡,您必须提交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
3.2. 特殊移民少年绿卡
特殊移民少年 (SIJ) 分类为某些因虐待、忽视、遗弃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原因而受到州少年法庭诉讼的儿童提供了在美国寻求合法永久居留权的能力。 USCIS 通过裁定 I-360 表格、美亚混血儿、寡妇(寡妇)或特殊移民的申请来确定青少年是否符合 SIJ 分类的要求。 有关 SIJ 分类的更多信息,请参阅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J 部分 – 特殊移民少年。
如何申请
SIJ 的移民签证来自针对特殊移民的基于就业的第四优先 (EB-4) 移民签证类别。
如果您目前在美国并且您可以立即获得 EB-4 移民签证,您可以提交I-485 表格,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以申请绿卡,而无需离开该国。如果可以立即获得签证,您可以提交 I-485 表格:
与I-360 表格一起(“同时(PDF,258.23 KB) ”) ,美亚混血、寡妇(寡妇)或特殊移民的申请;
当 I-360 表格待处理时;或者
在 I-360 表格获得批准后(并保持有效)。
有关签证可用性的信息,请参阅签证可用性和优先日期、状态申请图表调整和国务院网站以查看签证公告。
注意:如果您处于递解程序中,USCIS 通常对您的绿卡申请没有管辖权,除非您是抵达的外国人或递解程序终止之前。
3.3. 阿富汗或伊拉克国民
如果你是以下人群:
是美国政府的阿富汗或伊拉克翻译或口译员;
伊拉克人是否在 2003 年 3 月 20 日或之后在伊拉克受雇于美国政府或为美国政府工作 至少一年;或者
3.4. 国际广播公司的广播员
作为美国全球媒体机构 (USAGM) 的广播员或作为 USAGM 的受让人来美国工作的非公民(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绿卡(永久居留权)。“广播员”一词可能包括记者、作家、翻译、编辑、制作人、播音员、新闻广播主持人、新闻分析、社论和其他广播功能,或新闻分析专家。广播公司一词不包括从事纯技术或支持服务或在娱乐领域工作的非公民。
此类别每年有 100 个签证的年度限制。配偶和子女不计入此限制。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移民国籍法》 (INA ) 第 101(a)(27)(M) 节、203(b)(4)和8 CFR 204.13。
如何申请
如果你住在美国境外 | USAGM 或其受让人必须首先提交I-360 表格。如果美国政府批准您的 I-360 表格,他们会将批准的请愿书转发给国务院,以便对特殊移民签证进行领事处理。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领事处理”网页。 |
如果你住在美国境内 | USAGM 或其受让人必须提交I-360 表格。如果他们批准您的 I-360 表格,您必须提交I-485 表格,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 |
3.5. 国际组织雇员或家庭成员或 NATO-6 雇员或家庭成员
移民法有一项规定,允许某些长期国际组织的雇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特殊移民身份,并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获得绿卡),只要他们的组织仍然得到承认。
根据法规 ( INA 101(a)(27)(L)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是公认的国际组织。其他组织包括:
美洲国家组织(OAS);
美洲防务委员会(IADB);
美洲防务学院(IADC);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世界银行;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INTELSAT);和
国际电信卫星组织 (ITSO)。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9 FAM 402.3-7。
4. 通过难民或庇护身份获得绿卡
这类不太常见,但还是可以了解下。
4.1. 庇护者绿卡
美国移民法允许庇护者在获得庇护后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一年后申请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份。
为了有资格作为庇护者获得绿卡,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您正确提交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
提交 I-485 表格时,您身在美国;
在您获得庇护后,您已经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一年;
您继续符合难民的定义,或成为难民的配偶或子女;
您没有在任何外国定居;
您的庇护申请尚未终止;
您可以合法永久居留美国,或有资格获得不可入境豁免或其他形式的救济;和
你应该得到有利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申请
如果您是庇护者,并且您在获得庇护后实际居住在美国至少一年,您可以通过提交 I-485 表格、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来申请成为LPR。
4.2. 难民绿卡
国移民法要求难民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一年后申请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份。为了有资格作为难民获得绿卡,你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你正确提交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INA) 第 207 条,你作为难民进入美国;
提交 I-485 表格时,你身在美国;
在你提交 I-485 表格时,你在被接纳为难民后已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一年;
你的难民身份尚未终止;
你尚未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和
你可以合法永久居留美国,或者有资格获得不可入境豁免或其他形式的救济。
如何申请
如果你是难民并且你已经在美国居住至少一年,你必须提交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以申请绿卡。
5. 人口贩运和犯罪受害者绿卡
这类也不太常见。这里还是给大家提及下。
5.1. 人口贩运受害者绿卡(T 非移民)
如果您拥有 T 非移民身份,并且满足所有要求,您可能有资格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获得绿卡)。要作为主要 T-1 非移民有资格获得绿卡,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您以 T-1 非移民身份合法进入美国;
②您在申请绿卡时继续持有 T-1 非移民身份;
③您在美国保持连续的实际存在:
自您首次合法接纳为 T-1 非移民之日起连续至少 3 年;或者
美国总检察长确定的贩运调查或起诉期间的一段连续时间现在已经结束,以较短的时间段(1 或 2)为准。
④自首次以 T-1 非移民身份被接纳以来,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格,并且在整个期间,您的I-485 表格,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正在等待处理;和
⑤您遇到以下情况之一:
自首次以 T-1 非移民身份被接纳到 USCIS 对您的 I-485 表格做出决定之前,您已遵守任何合理的协助调查或起诉贩运行为的请求;
如果您被驱逐出美国,您将遭受极度困难,包括不寻常和严重的伤害;或者
贩运时您未满 18 岁。
此外,在获得绿卡之前,您必须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否则,您必须已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对任何适用于您的可豁免不可入境理由的豁免。
如何申请
在持有 T-1 非移民身份 3 年后,如果您在这 3 年中一直保持实际居住,则可以申请绿卡。 |
如果您在满足 3 年连续实际居住要求之前提出申请,USCIS 将拒绝您的申请,除非您提交美国司法部长出具的调查或起诉已完成的证明。要查询获得此认证的信息,请联系T‑Adjustment.Cert@usdoj.gov。 |
要获得绿卡,您必须提交I-485 表格、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并提交证明您符合所有资格要求的证据。 |
5.2. 犯罪受害者绿卡(U 非移民)
美国移民法允许曾是某些罪行的受害者并获得 U 非移民身份(U 签证)的非公民成为合法的永久居民(获得绿卡)。要作为犯罪受害者获得绿卡,您必须具有 U 非移民身份并满足某些资格要求。U-1 非移民身份适用于遭受严重身心虐待的某些罪行的受害者,有助于调查或起诉犯罪活动。
U-1 非移民的合格家庭成员可以获得 U-2(配偶)、U-3(子女)、U-4(父母)或 U-5(兄弟姐妹)非移民身份。有关 U 签证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犯罪活动的受害者:U 非移民身份。获得基于 U-1 非移民身份的绿卡,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您正确提交I-485 表格,申请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
您以 U-1 非移民身份被合法接纳;
在您提交 I-485 表格时,您处于 U-1 非移民身份;
自您以 U-1 非移民身份被接纳以来,您在美国实际居住的时间至少连续三年。在您提交 I-485 表格时,您必须至少连续居住三年,并且必须在 USCIS 对您的调整申请做出决定之日之前继续实际居住;
从您首次作为 U-1 非移民被接纳到 USCIS 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之日,您没有无理拒绝协助调查或起诉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
根据 INA 第 212(a)(3)(E) 条,您并非不可入境;
你在美国的存在是基于人道主义理由,以确保家庭团聚,或符合公共利益;和
您应该得到有利的自由裁量权(见下文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申请
如果您目前在美国并且满足某些其他要求,您可以提交I-485 表格,申请注册永久居留权或调整身份。
除了以上这些类别外,还有一些不常见的例如:根据《古巴调整法》受虐待(殴打或极端虐待的受害者)的配偶或子女,根据海地难民 移民公平法 (HRIFA)受虐待(殴打 或极端虐待的受害者)配偶或子女,HRIFA 下的受抚养人身份,利比里亚难民移民公平 (LRIF,外国外交官在美国出生的人,),劳滕贝格假释犯,等身份的也有可能申请到绿卡。此外如果您在 197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一直居住在美国,您可能有资格注册绿卡。 |
二、美国绿卡的类型
条件绿卡:比如外国人跟公民结婚后办的移民,最开始是两年的条件绿卡,两年后,符合条件,可以转成正式绿卡。再如投资移民绿卡,也为临时条件绿卡,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为正式绿卡。有效期为两年。
正式绿卡:有效期为十年,十年更新一次。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应在绿卡到期前解除条件。
三、美国绿卡代码
在获得绿卡或合法永久居留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绿卡代码,如 E11、F41、IR1 等,这些代码用于签证等待时间。此外,您甚至会在流程完成后发给您的绿卡上看到此代码。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绿卡或合法永久居民 (LPR) 类别代码。
绿卡类别代码描述了一个人将获得绿卡或合法永久居民 (LPR) 卡的类别。它以字母开头,后跟数字,如 C26、E11、F21 等。在您完成流程并获得实体绿卡后,LPR 类别代码也会出现在‘Category’标签下。
此外,类别代码表明,绿卡是作为普通永久居民还是有条件永久居民获得的。普通绿卡的有效期为 10 年。但是,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条件绿卡持有人应在绿卡到期前解除条件。
一些绿卡类别代码看起来与USCIS EAD 类别代码非常相似或相同,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东西。EAD 类别代码是相关的就业授权文件 (EAD) 类别代码。例如,EAD类别代码下的C26代码表示为H4签证持有人提供的EAD。不同的是,绿卡类别代码中的代码“C26”是给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的,他们受国家限制并使用调整身份选项获得绿卡。
按绿卡路径分组的绿卡类别代码列表
您可以通过家庭担保、就业、庇护等多种途径获得绿卡。绿卡类别超过100种。我们在下面概述了您获得绿卡的各种绿卡类别代码。每个路径还包含子部分以便于查看。
1. 如果说“new arrival”,这意味着他们是从美国境外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
2. 如果说“adjustment of status”,这意味着他们已经在美国并且转换/调整了他们以前的状态以获得绿卡。
3. 如果说“conditional green card”,他们发的不是普通的10年绿卡,而是2年的conditional green card。
4. 如果说“self-petitioned”,这意味着绿卡类别的申请或请愿是自己提交的,没有其他人代为提交。
1.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绿卡类别代码
每年签发的绿卡,绝大部分是美国公民配偶、子女、父母的直系亲属。以下列出的绿卡类别适用于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例如子女、配偶或父母。
AR1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美亚混血儿,发给新移民 |
AR6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美亚混血儿,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CF1 | 作为未婚夫(妻)进入美国的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F2 | CF1类别的孩子-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R1 | 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R2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R6 | 美国公民的配偶——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R7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IB0 | 被殴打或虐待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发出调整身份并自诉 |
IB1 | 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自行申请 |
IB2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新来者发放,自行申请 |
IB3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新移民颁发的 IB1 或 IB6 |
IB5 | 被殴打或虐待的美国公民的父母 - 为新来者发放,自我请愿 |
IB6 | 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IB7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IB8 | IB1 或 IB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F1 | 作为未婚夫(妻)进入美国的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F2 | IF1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IH3 | 根据《海牙公约》在国外收养的美国公民的子女-为新来者颁发 |
IH4 | 美国公民的子女将根据《海牙公约》被收养-发给新移民 |
IH8 | 根据《海牙公约》在国外收养的美国公民的子女-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H9 | 美国公民的子女将根据海牙公约被收养-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R0 | 成年美国公民的父母-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R1 | 美国公民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IR2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新来者颁发 |
IR3 | 美国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孤儿-发给新来者 |
IR4 | 孤儿将被美国公民收养-为新移民发放 |
IR5 | 成年美国公民的父母-为新来者颁发 |
IR6 | 美国公民的配偶-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R7 | 美国公民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R8 | 美国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孤儿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IR9 | 美国公民收养的孤儿-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IW1 | 美国公民的配偶,如果是寡妇或鳏夫 - 为新来者签发 |
IW2 | IW1 或 IW6 的孩子 - 为新来者发放 |
IW6 | 美国公民的寡妇或鳏夫配偶,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W7 | IW1 或 IW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2. 基于家庭的绿卡类别代码列表
基于家庭的绿卡是根据与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家庭关系颁发的。基于家庭的绿卡路径下有许多子类别。定义为第一偏好(F1),第二偏好(F2A,F2B),第三偏好(F3)和第四偏好(F4)。下面来看各个部分的代码。
基于家庭 - 第一优先类别
A11 | 美国公民的未婚美亚混血儿子/女儿——发给新移民 |
A12 | A11 或 A1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A16 | 美国公民的未婚美亚混血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A17 | A11 或 A1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11 | 美国公民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新来者签发,自行申请 |
B12 | B11 或 B16 的孩子 – 为新来港人士发放 |
B16 | 美国公民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17 | B11 或 B1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11 | 美国公民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新来者颁发 |
F12 | F11 或 F16 的孩子 - 为新来的人签发 |
F16 | 美国公民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17 | F11 或 F16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基于家庭 - 第二优先类别
B20 | 受国家限制的 B24 或 B29 儿童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21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自行申请 |
B22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颁发,自行申请 |
B23 | 受国家限制的 B21、B22、B26 或 B27 儿童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B24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新移民签发,自行申请 |
B25 | 受国家限制的 B24 或 B29 儿童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B26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27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28 | 受国家限制的 B21、B22、B26 或 B27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29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X1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自行申请 |
BX2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颁发,自行申请 |
BX3 | 不受国家限制的 BX1、BX2、BX6 或 BX7 的孩子 – 为新来者签发 |
BX6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X7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自行申请 |
BX8 | 不受国家限制的 BX1、BX2、BX6 或 BX7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C20 | 受国家限制的 C24 或 C29 儿童 – 为调整身份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1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2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3 | 受国家限制的 C21、C22、C26 或 C27 的孩子 – 为新移民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4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5 | 受国家限制的 C24 或 C29 儿童 – 为新移民签发,有条件绿卡 |
C26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27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28 | 受国家限制的 C21、C22、C26 或 C27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29 | 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子女,受国家限制-为调整身份而签发,有条件绿卡 |
CX1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新移民签发,有条件绿卡 |
CX2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X3 | 不受国家限制的 CX2 或 CX7 的孩子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CX6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X7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签发,有条件绿卡 |
CX8 | 不受国家限制的 CX2 或 CX7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F20 | 受国家限制的 F24 或 F29 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21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F22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颁发 |
F23 | 受国家限制的 F21、F22、F26 或 F27 的孩子 – 为新来者签发 |
F24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新移民签发 |
F25 | 受国家限制的 F24 或 F29 儿童 – 为新来者发放 |
F26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27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28 | 受国家限制的 F21、F22、F26 或 F27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29 | 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X1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发给新来者 |
FX2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新来者颁发 |
FX3 | 免于国家限制的 FX1、FX2、FX7 或 FX8 的孩子 – 为新来者发放 |
FX6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X7 | 不受国家限制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X8 | 免于国家限制的 FX1、FX2、FX7 或 FX8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以家庭为基础-第三优先类别
A31 | 美国公民的已婚美亚混血儿子/女儿 – 为新移民签发 |
A32 | A31 或 A36 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A33 | 受国家限制的 A31 或 A36 儿童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A36 | 美国公民的已婚美亚混血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A37 | A31 或 A3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A38 | 受国家限制的 A31 或 A36 儿童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31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新来者签发,自行申请 |
B32 | B31 或 B36 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B33 | 受国家限制的 B31 或 B36 儿童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B36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签发,自行申请 |
B37 | B31 或 B3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38 | 受国家限制的 B31 或 B36 儿童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C31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32 | C31 或 C36 的配偶 – 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33 | 受国家限制的 C31 或 C36 儿童 – 为新移民签发,有条件绿卡 |
C36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37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的配偶——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38 | 受国家限制的 C31 或 C36 儿童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F31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新来者颁发 |
F32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的配偶 – 为新来者颁发 |
F33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的孩子 – 为新来者发放 |
F36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37 | 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子/女儿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38 | 美国公民已婚儿子/女儿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以家庭为基础-第四优先类别
F41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 为新来者颁发 |
F42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F43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新来者发放 |
F46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47 | 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F48 | 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3. 就业绿卡类别代码列表
Employment Based Green Cards是针对美国紧缺的技能,根据个人的技能签发的。此外,它还包括根据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发行的绿卡。以就业为基础的绿卡有很多子类别:第一优先(EB-1),第二优先(EB-2),第三优先(EB-4),第四优先(EB-4)和第五优先(EB-5)。
基于就业 - 第一优先类别
E10 | E11、E12、E13、E16、E17 或 E18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11 | 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 - 为新来者颁发 |
E12 |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发给新来者 |
E13 | 跨国行政人员或经理 – 为新来的人签发 |
E14 | E11、E12、E13、E16、E17 或 E18 的配偶-为新移民签发 |
E15 | E11、E12、E13、E16、E17 或 E18 的孩子-为新来者签发 |
E16 | 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E17 |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调整身份颁发 |
E18 | 跨国高管或经理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E19 | E11、E12、E13、E16、E17 或 E18 的配偶-为调整身份签发 |
基于就业-第二优先类别
E21 |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为新来者颁发 |
E22 | E21 或 E26 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E23 | E21 或 E2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E26 |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E27 | E21 或 E2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28 | E21 或 E2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S1 | 苏联科学家-发给新来者 |
ES6 | 苏联科学家-为调整地位而颁发 |
基于就业-第三优先类别
E30 | E31、E32、E36 或 E37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31 | 技术工人-发给新来的人 |
E32 | 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为新来者颁发 |
E34 | E31、E32、E36 或 E37 的配偶-为新来者签发 |
E35 | E31、E32、E36 或 E37 的孩子-为新来的人签发 |
E36 | 技术工人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E37 | 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E39 | E31、E32、E36 或 E37 的配偶-为调整身份签发 |
EC6 | 中国学生保护法 (CSPA) 负责人-为调整身份而发布 |
EC7 | EC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C8 | EC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W0 | EW3 或 EW8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W3 | 需要非技术工人-为新来者发放 |
EW4 | EW3 或 EW8 的配偶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EW5 | EW3 或 EW8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EW8 | 需要的非技术工人-为调整身份而发放 |
EW9 | EW3 或 EW8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X1 | 时间表 – 工人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出 |
EX2 | EX1 或 EX6 的配偶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EX3 | EX1 或 EX6 的孩子 – 为新来的人签发 |
EX6 | 附表 – 工人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X7 | EX1 或 EX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X8 | EX1 或 EX6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基于就业-第四优先类别
BC1 | 广播(BBG 的 IBCB)员工 – 为新来的员工发放 |
BC2 | BC1 或 BC6 的配偶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BC3 | BC1 或 BC6 的孩子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签发 |
BC6 | Broadcast(IBCG of BBG)员工-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BC7 | BC1 或 BC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BC8 | BC1 或 BC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D1 | Ministers– 为新来者颁发 |
SD2 | SD1 或 SD6 的配偶-发给新来的人 |
SD3 | SD1 或 SD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SD6 | Ministers– 为调整地位而颁发 |
SD7 | SD1 或 SD6 的配偶-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D8 | SD1 或 SD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E1 | 美国政府在国外的雇员-为新来的人签发 |
SE2 | SE1 或 SE6 的配偶-发给新来港定居人士 |
SE3 | SE1 或 SE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SE6 | 美国政府在海外的雇员-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E7 | SE1 或 SE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E8 | SE1 或 SE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F1 | 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为新来的人签发 |
SF2 | SF1 或 SF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 |
SF6 | 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F7 | SF1 或 SF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G1 | 巴拿马运河区的前美国政府雇员——发给新来者 |
SG2 | SG1 或 SG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SG6 | 巴拿马运河区前美国政府雇员-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SG7 | SG1 或 SG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H1 | 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于 1979 年 4 月 1 日受雇 – 为新来者颁发 |
SH2 | SH1 或 SH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新来者签发 |
SH6 | 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1979 年 4 月 1 日受雇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H7 | SH1 或 SH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J2 | SJ6 的配偶或子女 – 发给新来者 |
SJ6 | 1978年1月9日获准在美国执业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为调整身份签发 |
SJ7 | SJ6 的配偶或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K1 | 国际组织的退休雇员 – 为新来者而发 |
SK2 | SK1 或 SK6 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SK3 | 某些 SK1 或 SK6 的未婚子女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SK4 | 已故国际组织雇员的某些尚存配偶-为新来者发放 |
SK6 | 国际组织退休人员-调整身份发证 |
SK7 | SK1 或 SK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K8 | SK1 或 SK6 的某些未婚子女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K9 | 已故国际组织雇员的某些尚存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L1 | 少年法庭受抚养人-为新来者发放 |
SL6 | 少年法庭受抚养人-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N1 | 退休的 NATO-6 文职雇员 - 为新来者发放 |
SN2 | SN6 的 SN1 的配偶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SN3 | SN1 或 SN6 的某些未婚儿子/女儿 – 为新来港定居人士签发 |
SN4 | 已故 NATO-6 文职雇员的某些幸存配偶 - 为新来者发放 |
SN6 | 退休的 NATO-6 文职雇员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SN7 | SN1 或 SN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N8 | SN1 或 SN6 的某些未婚儿子/女儿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N9 | 已故 NATO-6 文职雇员的某些幸存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R1 | 宗教工作者 – 为新来港人士而发 |
SR2 | SR1 或 SR6 的配偶 – 为新来港人士签发 |
SR3 | SR1 或 SR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SR6 | 宗教工作者 – 为调整身份而颁发 |
SR7 | SR1 或 SR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SR8 | SR1 或 SR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基于就业 - 第五优先类别
C51 | 创造就业,不在目标地区-为新移民颁发有条件绿卡 |
C52 | C51 或 C56 的配偶 – 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C53 | C51 或 C56 的孩子 – 为新移民签发,有条件绿卡 |
C56 | 创造就业,不在目标地区-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57 | C51或C56的配偶-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C58 | C51 或 C56 的子女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E51 | 创造就业-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发放 |
E52 | E51 或 E56 的配偶 – 为新来者签发 |
E53 | E51 或 E56 的孩子-发给新来的人 |
E56 | 创造就业-为调整身份而发行 |
E57 | E51 或 E5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E58 | E51 或 E5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而签发 |
I51 | 创造就业、目标区域、试点项目-为新移民发放、有条件绿卡 |
I52 | I51 或 I56 的配偶 – 为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I53 | I51 或 I56 的孩子 – 为新来者签发,有条件绿卡 |
I56 | 创造就业、目标地区、试点项目——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签发 |
I57 | I51 或 I5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I58 | I51 或 I5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R51 | 投资者试点计划,无针对性-为新移民发放,有条件绿卡 |
R52 | R51 或 R56 的配偶 – 为新移民颁发的有条件绿卡 |
R53 | R51 或 R56 的孩子 – 为新移民颁发有条件绿卡 |
R56 | 投资者试点计划,无针对性-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签发 |
R57 | R51 或 R56 的配偶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R58 | R51 或 R56 的孩子 – 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T51 | 创造就业,目标地区-为新移民发放有条件绿卡 |
T52 | T51 或 T56 的配偶 – 为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T53 | T51 或 T56 的孩子 – 为新移民签发的有条件绿卡 |
T56 | 创造就业,目标地区-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签发 |
T57 | T51或T56的配偶-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T58 | T51 或 T56 的孩子-为调整身份、有条件绿卡而签发 |
4. 难民和庇护者绿卡类别代码列表
美国移民系统有规定为任何受迫害或害怕受迫害的人提供绿卡。这些属于两个项目,一个是针对目前在美国境外的难民及其亲属。另一个项目是庇护,该人已经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一起在美国。以下是这些类别及其代码。
难民绿卡类别代码
CU6 | 古巴难民(1966 年 PL 89-732) |
CU7 | 古巴难民的非古巴配偶或子女 |
IC6 | 印度支那难民(1977 年 PL 95-145) |
IC7 | 印度支那难民的配偶或子女本身不符合难民资格 |
M83 | 先前因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而被接纳的难民逃亡者,调整 |
R86 | 难民假释(1978 年 PL 95-412) |
RE6 | 其他难民(PL 96-212 1980 年难民法) |
RE7 | RE6的配偶 |
RE8 | RE6的孩子 |
RE9 | 其他亲属 |
Y64 | 1953 年 7 月 1 日之前在美国的难民,调整 |
庇护者的绿卡类别代码
AS6 | 庇护者 |
AS7 | AS6的配偶 |
AS8 | AS6的孩子 |
GA6 | 伊拉克难民 |
GA7 | GA6的配偶 |
GA8 | GA6的孩子 |
SY6 | 叙利亚难民 |
SY7 | SY6的配偶 |
SY8 | SY6的孩子们 |
5. 多元化签证绿卡类别代码
美国移民系统在 INA 中有规定,允许来自移民水平低的国家的人根据多元化移民签证计划寻求绿卡。每年都会进行一次多元化签证抽签,以从此类申请人中选出申请人。
DV1 | Principals,新来者 |
DV2 | DV1 或 DV6 的配偶,新来者 |
DV3 | DV1 或 DV6 的孩子,新移民 |
DV6 | Principals,调整 |
DV7 | DV1 或 DV6 的配偶,调整 |
DV8 | DV1 或 DV6 的孩子,调整 |
6. 基于特别立法的其他人的绿卡类别代码
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某些特殊立法,为某些类别的个人分配绿卡,这些都列在下面。
ID6 | 假释犯,印度支那人 |
LA6 | 假释犯,苏联/印度支那人 |
M93 | 假释者,匈牙利人,之前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
NA3 | 外国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孩子 |
PH6 | 假释犯,波兰语/匈牙利语 |
7. 海地难民移民公平法 (HRIFA)
HA6 | 海地庇护申请人 |
HA7 | HA6的配偶 |
HA8 | HA6的孩子 |
HA9 | HA6的未婚儿子/女儿 |
HB6 | 海地假释犯 |
HB7 | HB6的配偶 |
HB8 | HB6的孩子 |
HB9 | HB6的未婚儿子/女儿 |
HC6 | 没有父母的海地儿童 |
HC7 | HC6的配偶 |
HC8 | HC6的孩子 |
HC9 | HC6的未婚儿子/女儿 |
HD6 | 在美国成为孤儿的海地儿童 |
HD7 | HD6的配偶 |
HD8 | HD6的孩子 |
HD9 | HD6的未婚儿子/女儿 |
HE6 | 被父母遗弃的海地儿童 |
HE7 | HE6的配偶 |
HE8 | HE6的孩子 |
HE9 | HE6的未婚子女 |
还有一些不太常见得类别,IRCA 合法化等其他类别的绿卡类别代码这里就不过多为大家讲解了。
四、其他常见问题
1. 类别在绿卡上意味着什么?
绿卡或合法永久居民 (LPR) 卡上的类别只不过是您签发绿卡的类别代码。例如,如果您在 EB1 的就业类别下获得绿卡,在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子类别下,你会在绿卡上看到类别为 E12。
2. 绿卡类别重要吗?
绿卡类别对于等待时间和获得绿卡的时间尤为重要。原因是,许多绿卡类别都有数量限制,等待时间从几个月到多年不等。所以,你能多快拿到绿卡很重要。此外,它会被官员用于裁决,以确保您符合相关类别并满足所有要求。
3. 在美国办绿卡需要多少钱?
根据新规定,申请绿卡的四口之家最多需要支付11,280美元才能申请I-485、I-765 和 I-131。 如果您发现自己无法支付I-485、I-539、I-765 或I-131 表格的申请费,则可以通过提交I-912 表格申请费用减免。
4. 婚姻绿卡持有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入籍?
和美国公民结婚的永久居民,从临时绿卡(又称“条件绿卡”)的生效日起的三年后,可以申请入籍。 N-400 入籍申请表可以提前三个月递交,所以婚姻绿卡持有人最早可以递交入籍申请的日期是:临时绿卡生效日+ 两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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