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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全国各地新冠感染医保报销指南(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流程),住院门诊皆可报!

2024年最新全国各地新冠感染医保报销指南(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流程),住院门诊皆可报!

    随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后,全国各地都随之明确了新冠治疗医保报销政策,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各地报销政策,小编这里就整理出了一篇最新最详细的全国各地新冠感染医保报销指南,包含最新政策、报销比例及流程。此外,还会为大家附上一些常见的问题解答,满满的干货,需要的朋友,赶紧GET起来吧!

一、新冠感染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据央视新闻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今天发出《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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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陆续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二、关于《通知 》的进一步解读

为了便于大家对《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了解,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点: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二点: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第三点: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第四点: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第五点: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第六点: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第七点: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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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各地新冠感染医保报销范围及比列

在财政补助方面,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支付。经梳理各地政策发现,大部分省份采取省级和市、县财政资金1: 1分配的方式进行补助,少数地区的省级财政资金占比更大,例如广西、吉林全省以及湖北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分配比例为1.5: 1,山东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分配比例为3: 1。

除了住院费用外,与新冠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具体而言,北京、上海、广西、甘肃、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直辖市)的报销比例超过70%,其中北京和上海的最高报销比例高达90%。

北京: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关于住院报销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门诊急诊报销本市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的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
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及其他6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北京市医保局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通知还明确,由于政策调整,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既往医保政策给予报销,产生的报销差额,市医保局将于4月份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患者就诊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补差处理,补差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参保登记的个人委托代发银行账户,参保人员无需自行申报。此外,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上海:将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上海关于新冠治疗的最高报销比例高达90%。

①临时扩大医保用药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近百种新冠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明确,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发生的费用全额按实单列支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②拓宽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



为支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拓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在全市1538家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新冠治疗相关药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用防护口罩等。
③开通新冠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对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开通直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目前已公布7批共计78个快速挂网的药品。2022年12月1日至今,包括解热镇痛类药品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及缓解相关症状的常用药,紧急采购总金额达6.8亿元。

④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

为进一步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需求,仅2天时间,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设立的2594个发热诊间,以及全市231家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医保拉卡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就诊可减免诊查费,报销比例也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职保退休人员可达90%)。仅4天时间,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热诊疗人数从12月19日占全市发热诊疗量的5%以下,增长到23日的50.2%,满足了患者就近就医配药需求。

⑤150家互联网医院实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条件的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就诊配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目前,全市支持医保结算的互联网医院共150家,其中32家机构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门诊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除互联网医院交易外,2022年全市支持医保移动端支付的医疗机构420家,有效缓解医院窗口聚集排队付费的情况。

⑥亲属及志愿者代配药实现无障碍为保障 “一老一少”特殊群体线上就诊配药,开通“亲属关系”校验渠道,生成“一老一少”随申亲属码,支持亲属为儿童(<18周岁)与老人(≥60周岁)进行代配药,并通过亲属码医保授权完成医保支付。此外,通过医保授权,志愿者与老人本人的医保账户和待遇关联实现医保支付,减少特殊群体交叉感染风险。

广州:在基层定点就医统一报销85%

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①住院费用延续全额保障

住院方面,根据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广州所有收治医院急诊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取消起付线、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全额保障。该政策以参保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②门诊:在基层定点统一报销85%

门诊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本市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按85%的比例支付。根据通知,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广州现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③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广州医保发布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包括215种西药、460种中成药以及75种医院制剂,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同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④临时扩大医保定点范围

根据需要,广州医保还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同时,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标准线上与线下一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⑤优化经办便民服务

据悉,为了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广州医保还讲继续落实长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拓展优化“不用办”“线上办”“马上办”“就近办”等服务模式,构建“医保+银行、医保+邮政、医保+税务”等业务联办模式,努力让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实现“零跑动”,足不出户就能高效、便捷地办理各项医保业务。

安徽: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消息,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 取消定点机构结算级别限制

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
  • 针对新冠感染门诊费用的结算

通知指出,安徽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系统结算。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通知要求,医保支付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当期预留风险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各统筹地区要及时结算参保人员新冠感染门诊救治的医保资金。

河北三河:报销比例因年龄不同而不同

据“文明三河”公众号消息,三河市医疗保障局12月11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明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45岁(含)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城乡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支付限额为60元。2023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起付线并提高年支付限额至80元/年。

另外,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也有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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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门诊、住院皆可报销

据晋江新闻网消息,福建省晋江县对感染新冠后医保报销事项发了通知:

1. 门诊方面

参保人员若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420元;

  • 在全市定点村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50元(单次限报销10元)。

2. 住院方面

  • 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80%报销;

  • 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60%报销。

山东: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报销

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陕西: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据“健康陕西发布”12月22日消息,12月2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三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湖北:36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12月29日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自2022年12月29日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新冠病毒用药临时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云南: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12月30日消息,《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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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5种新冠用药可刷医保

据广西新闻网消息,为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明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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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门(急)诊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70%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参保患者在一、二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70%;在三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1. 关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费用报销

收治医疗机构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基本救治需求。对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医疗费用,应根据是否为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费用稳妥有序做好分开上传,确保合理合规。

2. 关于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因药品供应不足需要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照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3. 关于“互联网+”医保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报销标准与线

下一-致。新冠病毒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4. 关于异地就医费用

异地就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专项保障范围。

5. 关于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达到医保联网结算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签订临时服务协议并依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相关费用,按照专项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门(急)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1.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

  •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3. 关于通过互联网首诊、复诊

《通知》规定,新冠患者在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患者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可以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线上服务),其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复诊项目执行,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对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则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项目报销政策执行。

具体来看,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的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四川:门急诊按70%比例支付

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 继续执行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3. 执行临时医保目录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 做好“互联网+”在线诊疗服务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辽宁沈阳:门急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

1. 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范畴,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门诊专项保障患者的职工大额、居民大病及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

对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2. 住院专项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卫健部门确定的收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疾控部门履行病例发现与报告程序,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国家住院专项保障政策,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中央、省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单列预算,单独按项目据实结算。

浙江:门急诊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含临时纳入支付范围)门急诊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甘肃:门急诊报销比例为80%

1.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级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

3. 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临时增补26个新冠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4.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海南:门急诊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

1. 关于住院

  •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 新冠患者入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2. 关于门急诊

  •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 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山西:门急诊报销为70%

1. 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2. 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同时,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

3. 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江苏:门急诊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5%

1月7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消息,“乙类乙管”后,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在落实相关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在7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据了解,相关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1. 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

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3.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江苏在延续执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的同时,还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4.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江苏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由原仅支付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扩大至首诊以及复诊医疗服务费用。

5. 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6. 将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各地的新冠报销政策,还有未被提及的,大家可以按照“地区+新冠报销”搜索下,各地都已经有明确的新冠报销政策了。

其他常见问题

1. 新冠治疗医保是100%报销吗?

当然不是咯,只报销一部分,具体看各地规定。上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

2. 新农合医保能报销新冠治疗费用吗?

新农合能报销的比例与就医的医院级别有关,医疗级别分为乡级卫生院、县(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等,还可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院,一般医院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省、市级医院的报销比例非常低,一般需要在一定医疗费用范围内才可报销,如5万元以内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只有45%到65%,但超过8万元的费用报销比例就能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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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 19:3825134